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公告编号:2020-033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 年 4月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正确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因文盛案(文盛资产申请执行2004年中毅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赔偿案件)和喀什农商行案(乌鲁木齐中院以中毅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中毅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发失信危机影响,资金链断裂,人员流失严重,前任管理层人员失联,公司无法确认实际控制人,处于无工作人员、无实际办公地址的状态;公司未建立离职人员手续移交的有效机制,导致大量资料缺失,由于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员工大部分离岗,会计资料缺失。
2019年3月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后,为追回编制年报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报案,公安机关之后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取得此前遗失的部分文件资料。但是因2018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紧急,管理层在有限资料上编制并对外公告了2018年度财务报表。
公司编制并对外公告了2018年度财务报表后,经过多方接触和取证,逐步了解和掌握了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经营状况。因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
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经营状况,公司对2017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上述事项的具体调整如下:
(一)与新疆中毅达的往来
公司2018年末应收新疆中毅达往来款48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经核实,实为应收新疆中毅达往来款36万元,因前期会计资料不齐全,前任会计将本应冲销的应收新疆中毅达往来误计在应付鹰潭中毅达往来上,导致应收新疆中毅达往来增加了12万元,应付鹰潭中毅达增加了1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多计提了12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多计提了12万元。因此追溯调整前期差错,减计应收新疆中毅达往来款12万元,减记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12万元,减计2018年度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2万元,并更正期初数,减少应付鹰潭中毅达12万元,并更正期初数。
(二)喀什农商行的对外担保责任
2017年8月25日,喀什农商行、新疆中毅达及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公司为新疆中毅达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8月31日,新疆中毅达与喀什农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贷款4,800万元,期限为36个月,按月计息,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新增银行授信暨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此后,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前述贷款利率调整为
8.075%/年。
2018年2月5日,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2018)新乌证内字第 3190号执行证书。2018年4月28日,依据(2018)新乌证内字第3190号执行证书,乌鲁木齐中院作出(2018)新01执257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及新疆中毅达为被执行人。
2018年10月9日,乌鲁木齐中院以本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本公司、新疆中毅达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中院终结(2018)新01执25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执行标的48,038,066元,未履行金额48,038,066元。
本公司因本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新疆中毅达失去控制,根据调查了解,借款到期后,极可能无力偿还,本公司将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50,223,985.10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司在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尚未了解和掌握新疆中毅达、喀什农商行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将前述贷款利率调整为8.075%/年的情况。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经与喀什农商行接触了解取证,公司欠息起始日应为2018年2月21日。因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告时,公司错误选用借款利率及欠息起始日,导致公司在计算2018年度关于喀什农商行的担保责任可能承担的金额少计算了3,266,162.93元。
故追溯调整前期差错,增加2018年度有关喀什农商行担保责任可能损失的金额,增计预计负债3,266,162.93元,增计营业外支出3,266,162.93元,并更正2019年度的期初数。
(三)关于对厦门银行的对外担保责任
2017年1月23日,厦门中毅达与厦门银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SHT2017010627的《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厦门银行向厦门中毅达提供9192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授信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系列措施:宣布本协议项下借款融资类业务的借款本息和其他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按本协议约定向授信人计收罚息、垫付利息与复息……
同日,本公司与厦门银行签订了编号为“GSHT2017010627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愿意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厦门中毅达于2017年1月24日向厦门银行申请借款1,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4日;后又分别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6日向厦门银行申请借款2,498.00万元、398.00万元、1,429.00万元,借款期限均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3日。借款利率均为依据实际划付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厦门银行均依约发放了贷款。厦门中毅达因涉及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被
起诉,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也于2017年10月27日被上海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厦门银行依约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且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本案2018年度已有生效判决,而本公司、厦门中毅达均未履行。2018年度厦门中毅达失去控制,根据调查了解,极有可能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公司将承担保证责任,公司编制2018年度报告时,计提了预计负债34,125,548.81元(利息按判决书上利率,从判决日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该金额包括判决书上的律师费、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
新管理层上任后,经过多次与厦门银行的接触和取证,了解到在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公司选用的罚息的日利率为0.025%/天(复利年利率9.135%除于360天等于0.025%),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公司应适用的罚息的日利率为0.0175%/天。另外,在编制2018年度报告时,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案件受理费197,977.00元。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厦门中毅达2018年6月19日向厦门中院缴纳的1,238,294.14元中,包含了197,977元的案件受理费。故编制2018年度报表时,案件受理费不应计入可能损失的金额之中。综上所述,编制2018年度报告时,公司选用罚息利率错误,多计算了案件受理费,导致公司2018年度多计算了有关厦门银行担保责任可能损失的金额1,629,531.51元。故追溯调整前期差错,减少2018年度有关厦门银行担保责任可能损失的金额,减计预计负债1,629,531.51元,减计营业外支出1,629,531.51元,并更正2019年度的期初数。
(四)农广高科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
公司2018年末应收农广高科1,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2017年7月3日,本公司与农广高科签署《绿化苗木采购合同》,苗木供货期限从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合同总金额31,249.98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供货额的30%,验收交接完毕后支付供货额的70%。2017年7月28日,公司向农广高科开具合计1,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期限1年,2018年7月底
到期。因本公司丧失上河建筑、中观建设的控制权,丢失观山湖项目,该合同并未实际推进,农广高科亦并未向公司供应苗木。
农广高科同日将上述票据背书给益安保理,到期后公司未解付,益安保理起诉本公司与农广高科要求承担给付责任及利息。通过查询判决书及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资料,农广高科未参加法院开庭。通过查看益安保理向农广高科的催款记录,农广高科有意不履行付款义务且公司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此该笔款项收回可能性不大,公司认为该笔款项经营实质存疑,以农广高科诈骗为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编制2018年年报之际,前任管理层全部失联,新任管理层尚未掌握上述资料,导致管理层对该笔款项回收可能性做出了错误判断,只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该笔应收款应在2018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作为调整前期差错,补计提坏账准备900万元坏账准备并调整2019年初应收款项余额。
(五)彼岸大道罚息
根据公司与彼岸大道签订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彼岸大道拾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作协议》(合同编号:HZXY-BADD-20170406;签订日期:2017年4月25日),彼岸大道向公司出借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贷款总金额,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出具的借据为准;委托贷款分期发放,贷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10%/年,彼岸大道委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发放该笔贷款。如若公司违约,则按日加收实际逾期借款金额的0.05%的罚息。而根据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Z1710720170018;签订日期:2017年5月5日)中约定,如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照年利息19.999%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两份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和利率不一样,公司在编制2018年度报告时,时间比较紧,账务资料信息不足,无法确定该选用何种利率及何种方式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故选择了可能损失最大的方式计算了罚息,按日加收实际逾期借款金额的0.05%的罚息计算了可能要承担的罚息。
公司新任管理层上任后,经过多次与彼岸大道的接触和取证,了解到编制2018年度报告时,选用的按日加收实际逾期借款金额的0.05%的罚息,造成多计算了罚息4,671,471.95元,故追溯调整前期差错,减少2018年度有关彼岸大道
罚息,减计应付利息4,671,471.95元,减计营业外支出4,671,471.95元,并更正2019年度的期初数。
(六)文盛案可能损失的金额
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18年8月27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18)070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在报告中,2017年度审计机构称“我们未收集到充分证据,以判断贵公司对‘文盛案’预计负债的合理性。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1)’所述,‘文盛案’目前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阶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按文盛案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预计负债4,349.27万元,我们无法获取证据支撑该项预计负债是否恰当。”
经了解取证,该金额为2016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的金额,编制2017年度审计报告时候,公司只是简单地将文盛案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预计负债43,492,738.75元列为可能损失的金额不准确。2017年度应该列示的金额为57,015,814.44元。故追溯调整前期差错,增加2017年度有关文盛案可能损失的金额,增计预计负债13,523,075.69元,增计营业外支出13,523,075.69元,并更正2018年度的期初数。
二、前期差错更正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报表项目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其他应收款 | 245,776,830.72 | -120,000.00 | 245,656,830.72 |
减: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236,776,830.72 | 8,880,000.00 | 245,656,830.72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9,000,000.00 | -9,000,000.00 | |
其他应付款 | 240,807,767.85 | -4,791,471.95 | 236,016,295.90 |
其中:应付利息 | 23,432,895.37 | -4,671,471.95 | 18,761,423.42 |
其中:其他应付款 | 217,374,872.48 | -120,000.00 | 217,254,872.48 |
预计负债 | 151,314,066.60 | 1,636,631.42 | 152,950,698.02 |
未分配利润 | -1,930,120,554.73 | -5,845,159.47 | -1,935,965,714.2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476,224,647.92 | -5,845,159.47 | -482,069,807.39 |
(二)合并利润表
报表项目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资产减值损失 | 369,376,637.55 | 8,880,000.00 | 378,256,637.55 |
营业外支出 | 108,114,285.68 | -3,034,840.53 | 105,079,445.15 |
净利润 | -497,757,777.69 | -5,845,159.47 | -503,602,937.1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97,757,777.69 | -5,845,159.47 | -503,602,937.16 |
(三)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其他应收款 | 245,776,830.72 | -120,000.00 | 245,656,830.72 |
减: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236,776,830.72 | 8,880,000.00 | 245,656,830.72 |
其他应收款净额 | 9,000,000.00 | -9,000,000.00 | |
其他应付款 | 240,807,767.85 | -4,791,471.95 | 236,016,295.90 |
其中:应付利息 | 23,432,895.37 | -4,671,471.95 | 18,761,423.42 |
其中:其他应付款 | 217,374,872.48 | -120,000.00 | 217,254,872.48 |
预计负债 | 151,314,066.60 | 1,636,631.42 | 152,950,698.02 |
未分配利润 | -1,930,159,434.85 | -5,845,159.47 | -1,936,004,594.32 |
(四)母公司利润表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资产减值损失 | 369,376,637.55 | 8,880,000.00 | 378,256,637.55 |
营业外支出 | 108,114,285.68 | -3,034,840.53 | 105,079,445.15 |
净利润 | -497,757,777.69 | -5,845,159.47 | -503,602,937.16 |
二、前期差错更正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预计负债 | 43,492,738.75 | 13,523,075.69 | 57,015,814.44 |
未分配利润 | -1,418,839,701.35 | -13,523,075.69 | -1,432,362,777.0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35,056,205.46 | -13,523,075.69 | 21,533,129.77 |
(二)合并利润表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营业外支出 | 44,276,452.79 | 13,523,075.69 | 57,799,528.48 |
净利润 | -1,128,558,032.40 | -13,523,075.69 | -1,142,081,108.0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28,558,032.40 | -13,523,075.69 | -1,142,081,108.09 |
(三)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预计负债 | 43,492,738.75 | 13,523,075.69 | 57,015,814.44 |
未分配利润 | -1,418,878,581.47 | -13,523,075.69 | -1,432,401,657.16 |
(四)母公司利润表
报表项目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营业外支出 | 44,231,320.92 | 13,523,075.69 | 57,754,396.61 |
净利润 | -1,096,915,647.89 | -13,523,075.69 | -1,110,438,723.58 |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