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事项
基于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拟决定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并将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申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事项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申请恢复上市的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暂停上市期间,经过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及债务处置、持续规范整改,现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的条件。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及《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申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议案》。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的事项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应更为准确,董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追溯调整过程合法合规,调整更正未损害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事项,并同意并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峰 | 王乐栋 | |||
任一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