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 本次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 | 黄峰 | 王乐栋 |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