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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1

作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各项议案,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3、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贵州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保证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上市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满足其他条件后方可实施,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已在《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获得的批准或核准事项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黄峰王乐栋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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