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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晓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4号───────────────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晓宇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周晓宇,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查明的事实,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或公司)股东周晓宇通过其控制的周晓宇、顾微、诸家英、彭璐、李晶、许和、王远洋、岳红和深圳市思加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思加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于2016年8月

24日起开始陆续买入公司股票。截至2017年11月13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675,4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9%。周晓宇未在持股数量累计达到公司股份总额5%时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而是继续增持公司股份1,574,100股、卖出公司股份117,900股。直至2020年5月9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131,657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22%)时,周晓宇方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比例达0.22%。

周晓宇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达公司股份总额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而是在尚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期间继续发生买卖公司股份,违规买卖数量较大,并迟至2020年5月9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此次纪律处分事项,股东周晓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晓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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