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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的作用。现将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陈晓漫:中国国籍,男,1954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董事,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复旦大学数学研究所副所长,复旦大学科技处处长,复旦大学校长助理兼科技处处长,复旦大学副校长,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等职务。

郑成良:中国国籍,男,1955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部部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等职务。

华民:中国国籍,男,1950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公司独立董事,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主任、

教授,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等职务。

卢伯卿:美国国籍,男,195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公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曾先后担任德勤全球中国服务小组联席主席,德勤中国华东区主管合伙人、全国客户与市场战略部主管合伙人,德勤中国首席执行官,德勤有限公司全球高管团队成员等职务。

3、独立性情况

我们均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姓名

独立董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陈晓漫66002
郑成良66000
华民66000
卢伯卿66000

2、议案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提出独立见解和判断,在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并且独立董事占多数。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四次,在公司年度审计、定期报告审核、外部审计机构评价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一次,对公司高管团队2018年年终考核及公司2019年薪酬调整方案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在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中,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根据各自专业经验,做出客观判断,审慎发表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保持了定期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行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并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除关联借款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对公司关联借款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认为:董事会审议关联借款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关联借款事项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29.78亿元人民币(不含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1144.45亿元人民币。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是审慎的,对外担保风险是可控的,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3、资金占用情况

截止2019年末,公司无资金占用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保持一致。

5、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高管团队2018年度业绩考评结果进行了审核,同意依据考评结果相应发放2018年年终考核奖。报告期内,为了优化激励约束,公司根据职能职责的不同对高级管理人员各职务职级基本年薪标准进一步进行了差异化调整。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和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6、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9年1月16日,公司发布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19年7月12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上述公告及时向投资者传递了公司最新经营情况,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8、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比例为32.09%。上述现金分红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未来发展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始终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10、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79份。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11、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年,我们本着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慎、勤勉、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今后,我们仍将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卢伯卿

二〇二〇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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