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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总计为1274.23亿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1144.45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为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9.28亿元,其他对外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19年12月末,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说明如下:2004年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集团”)和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互保,在农业银行贷款5,000万元,绿地集团按期还款,华源集团逾期未还。后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委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长城资管”)接手。2015年6月,华源集团宣告破产。长城资管向华源集团申报了相关债权,同时通过法院向绿地集团主张相关权利。2017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绿地集团应于华源集团

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长城资管在华源集团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相关债权。目前,华源集团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

4、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风险可控,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卢伯卿

二〇二〇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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