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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方正科技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公司代码:600601 公司简称:方正科技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25%≤错报<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0.25%
销售收入错报≥销售收入的0.5%销售收入的0.25%≤错报<销售收入的0.5%错报<销售收入的0.25%
税前利润错报≥税前利润的5%税前利润的2.5%≤错报<税前利润的5%错报<税前利润的2.5%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本职能;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重要缺陷1、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2、虽然未达到和超过定量标准认定的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除上述两种情况规定的缺陷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直接损失≥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0.25%≤直接直接损失<资产总额的
0.5%损失<资产总额的0.5%0.25%
销售收入直接损失≥销售收入的0.5%销售收入的0.25%≤直接损失<销售收入的0.5%直接损失<销售收入的0.25%
税前利润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5%税前利润的2.5%≤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5%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2.5%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或决策程序不科学,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给公司造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重要缺陷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2、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定量标准认定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情况。
一般缺陷除上述两种情况规定的缺陷外发现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公司在内部控制与自我评价测试过程中,发现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日常运行中存在个别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采用自我评价与整改和内部审计与审计整改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整改、审计整改等更正程序,做到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未构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在2004年至2015年6月期间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事项于2017年5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截至2021年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共计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诉讼1,504件(不含撤诉、因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索赔总额约为2.46亿元,已有生效判决、已调解的案件(并收到法院文书)共计1,422件,涉及索赔金额约为2.02亿元,应赔付金额共计约为1.12亿元。根据已有生效判决和调解案件赔付比例、结合司法实践,公司2020年度再计提预计负债约2,115.43万元。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京01破13号《决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方正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指定方正集团清算组担任方正集团管理人,方正集团清算组由人民银行、教育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北京市有关职能部门等组成。2020年7月3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方正集团及其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2021年1月22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确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者的告知函》,告知函称,经过多轮竞争性选拔,最终确定由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方正集团重整投资者。下一步,管理人将依法推进投资协议签署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相关工作。重整事项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刘建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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