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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组织与职责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 6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9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 11

第七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 18

第八章 其他事项 ...... 18

第九章 责任追究 ...... 19

第十章 附 则 ...... 2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地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将此类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指定网站和媒体、以规定的方式,经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及/或审核(如需要)后,向上市地交易所公布的行为。本制度中的“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视乎情况所需而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公司信息披露内容须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

2、准确:公司信息披露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3、完整:公司信息披露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不存在重大遗漏;

4、及时:公司信息披露应在本办法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上市地证券市场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

第四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秘书室);

(五)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的关联人);

(八)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交易对方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九)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统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长作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个别或共同承担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组织落实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要求的相关工作,并配合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其他合法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上市地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主动咨询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及专业顾问等有关中介机构。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相关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包括承继其职能的、使用其他名称的部门,以下提及有关部门的具体名称时同)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和披露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和及时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负责将重大事项或拟开展重大事项的明确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等,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报告,并负责督促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的指定联络人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报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设指定联络人。指定联络人是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定期或及时与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董秘室)保持沟通,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相关事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负责收集、整理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呈报,协助所在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第十二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交易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书面告知本公司,答复本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报告(“ESG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按监管要求经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及/或审核(如需要),并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或网站上发布。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保证不同上市地交易所的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的时间和内容方面得到同等对待,即便仅是根据部分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即在其上市地证券市场各自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内容一致但编制符合当地证券市场投资者阅读习惯的信息应在上市地证券市场得以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和ESG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初步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遵循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发布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提供报告编制所需基础材料。年度报告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其他上市地监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应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第十六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公司临时报告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除非有适用的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否则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编制临时报告遵循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和格式指引,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编制,由本部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提供公告编制

所需基础材料。临时报告经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披露;反之亦然。致H股股东的通函按监管要求经港交所审核后(如适用)发送予H股股东,应同时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或H股市场公告的方式在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东通函中的相关事项,如按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需予披露的,公司应同时通过指定网站及/或报刊披露临时报告。公司按境内监管规定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以海外监管公告的形式同时在港交所网站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八条 停复牌信息的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其证券在上市地交易所的停复牌信息,信息披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笼统。

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提出股票停牌申请的,应当根据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类型、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情况、停牌期限、预计复牌时间等信息。

公司股票被上市地交易所实施强制停牌或者复牌,或者其股票停复牌申请被上市地交易所拒绝的,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公开披露。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停牌相关事项出现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分阶段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应按照上市地交易所规定,进一步贯彻重组预案、草案分阶段披露制度,强化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在达到预案披露标准时予以披露并复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

本办法第二章所述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须与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订立保密条款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第二十条 资料保管公司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收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办理存档、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 经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室在上交所网站预约定期报

告披露日期;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相

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 财务管理总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部分内容,将财务报告(包括

财务报表及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阅,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核;

(四) 公司本部各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秘书室、财务管理总部提交所

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并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秘书室和财务管理总部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六) 定期报告经总裁办公会审议后,于董事会召开至少3个工作日前送达公司

董事和监事审阅;

(七) 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发

布。

(八) 如预计在董事会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年度、半年度

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在董事会召开至少足7个交易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于港交所网站披露。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指定联络

人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实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导,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在接到上市地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联系。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二) 董事会秘书室对有关责任人或信息披露员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

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 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由董事会秘书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

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四)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有关授权或《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公

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披露。无须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审批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长批准后披露,并将披露内容报送全体董事、监事。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与国家监管部门及控股股东的协调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按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属于内幕消息的,应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醒及登记工作,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本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室,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确定处理意见。

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信息时,应事前书面征求相应单位的核实意见,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重大事项根据《证券法》、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一) 所谓“重大”指单笔交易,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或交易额(按照上

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定义,含本次交易),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单日最高余额(如委托理财)的相关测算指标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或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重大”标准包括: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以上或占公司最近5个营业日的平均总市值的

5%以上(A、H股市值分别以其收市价计算);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或税前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或税前利润的5%以上;

6. 公司拟发行新的证券以收购某项资产,该项发行作为收购代价的股本面值占进行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的5%以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则应以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进行上述指标测算,否则以交易股权对应比例测算。

(二) 所谓“交易”指如下任何一个事项,即: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此项租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表具有财务影响;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此项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公司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用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12. 作出赔偿保证;

13. 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14. 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属收益性质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第二十六条 关联/连交易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上述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 共同对外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连方清单、界定应披露的关联/连交易的标准,另行适用公司上市地上市相关监管规则及本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公司预计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值、扭亏为盈、业绩大幅变动或与市场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等法定情形的,业绩预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半年度业绩预告参照上述规定。

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披露业绩快报。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或预告的差异幅度达到 1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对外担保及关联担保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小);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5. 计提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6.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1.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2.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公司董事会对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做出决议;

2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26.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7.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8.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0.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2.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研发;

33. 重大宣传事项(含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及其他传媒);

3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5. 上交所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所列重大事项;

36.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公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的重大事项。

该等事项涉及金额的,比照应披露的重大交易的“重大”标准认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根据《证券法》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公司债券

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室接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可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履行必要的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时可暂缓报告,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请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如果公司已按本办法公开披露了相关重大事项,公司本部部门或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 公司及子分公司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提供拟签署及最终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文本;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

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参股公司如发生按照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公司本部部门或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知悉该情形,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体系。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公司须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的畅通、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投资者或有关媒介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回答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询问时,公司相关人员对于所询问内容涉及公司未曾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或对公司股价、估值进行评价时,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相关人员须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根据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适当发布澄清公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除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的,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信息,公司须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须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以及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将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依法将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涉嫌违纪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证券监管要求、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等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 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

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 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 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遵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有关标准执行。

由于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依法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遵照上市地监管要求,按照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

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外部知情人,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承担解释工作并负责提出修订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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