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21-03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8/9 | - | 2021/8/10 | 2021/8/10 |
予登记,公司总股本增至1,364,476,795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8/9 | - | 2021/8/10 | 2021/8/10 |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7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QFII除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按税法有关规定由其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本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75元。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75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6)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0元。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75元。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发布的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电话:0532-85713831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