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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披露了公司诉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黑民初335号),涉案金额228,970,022.89元。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9-043),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本案一审被告人提交的《上诉状》(公告编号:2019-045),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20-002)。由于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告编号:2020-046)。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我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二被执行人已给付我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公告编号:2020-058)。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我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签订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2.在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3000万元本金;在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8000万元本金;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55,232,505.44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1-3年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

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1-3年期贷款利率4.75%的50%即2.375%计算)”。

(二)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三)本补充协议一式九份,申请执行人四份、被执行人各执两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系对生效判决进行执行,此次补充协议商定提前偿还的是本金,预计对公司当年的利润无大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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