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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的案件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披露了公司诉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黑民初335号),涉案金额228,970,022.89元。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9-043),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本案一审被告人提交的《上诉状》(公告编号:2019-045),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20-002)。由于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告编号:2020-046)。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我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

我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的给付款项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和解协议,该笔款项包括:

1.利息:16,239,722.22元;

2.迟延履行利息:8,075,826.22元;

3.诉讼费:916,957.00元;

4.本金部分4,767,494.56元。

按照协议约定,剩余款项为本金165,232,505.44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8000万元本金;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剩余本金85,232,505.4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系对生效判决进行执行,预计会增加公司当年的利润,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案件

本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披露了公司诉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第三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顺公司”)、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涉案金额8770万元人民币(接受财产时拍卖保留价)。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内0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9号楼整体、10号楼整体。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内07执异48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判决尚未生效,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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