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三)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
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 2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2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2
目 录 ...... 4
释 义 ...... 5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7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 14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4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27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27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7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28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28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9
释 义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核查意见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新安股份向交易对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华洋化工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指 | 新安股份向交易对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华洋化工100%股权 |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 指 | 新安股份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上市公司、新安股份、本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华洋化工、标的公司、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 |
传化化学、交易对手 | 指 | 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新安股份和传化化学于2020年7月8日签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盈利补偿协议 | 指 | 新安股份和传化化学于2020年7月8日签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坤元评估 | 指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坤元评估出具的《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100.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382号)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10月修订)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定价基准日 | 指 | 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
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0年3月31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向传化化学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华洋化工
100.00%的股权。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20〕38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3月31日,华洋化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77,33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华洋化工100.00%股权最终的交易价格为77,30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华洋化工100%的股权。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传化化学,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华洋化工100%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向标的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序号 | 交易均价类型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90% |
1 |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 8.56 | 7.70 |
2 | 定价基准日前60交易日均价 | 9.20 | 8.28 |
3 | 定价基准日前120交易日均价 | 9.41 | 8.47 |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8.1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020年4月29日,公司公告《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2020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已于2020年7月2日完成分红派息。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7.90元/股。
(四)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华洋化工100.00%股权的交易金额确定为77,300.00万元,其中以股份方式支付65,728.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11,572.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7.90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8,320万股。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对价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发行股份(万股) |
1 | 传化化学 | 8,320.00 |
(五)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传化化学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届满且其在与上市公司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
购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传化化学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交易对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传化化学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发行结束后,传化化学基于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而享有的新安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传化化学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限售期满后,传化化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传化化学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相关方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且无需再次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传化化学保证在过渡期内,传化化学拥有的华洋化工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其持有的华洋化工股权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情形。
传化化学保证在过渡期内,将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标的公司;确保标的公司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标的公司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公司无形
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传化化学同意,过渡期间内,华洋化工如作出日常生产经营外可能引发标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变更、股本结构变化、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等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项/行为)的决策,应征得新安股份的书面同意。传化化学保证,在基准日后不得对华洋化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除基准日前已计提的应付股利外)。
于过渡期内,若传化化学或华洋化工在相关重要方面未遵守或未满足其应依照本协议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传化化学、华洋化工应尽快通知上市公司。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新安股份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洋化工在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该审计的基准日为交割日所在月的最后一日。若华洋化工在过渡期内净资产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盈利导致净资产增加等情形)的,则增加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若华洋化工在过渡期内净资产减少(不限于因正常经营造成亏损导致净资产减少,但经新安股份、传化化学认可的事项/情形除外)的,则在净资产减少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30日内,由传化化学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和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具体发行时点由公司和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市场具体情况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 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11月23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10.06元/股。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遵循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55元/股。
(四)发行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0,331,753股,未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999,994.15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4号)中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2亿元的要求。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股份锁定期限内,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满之后交易对方所取得的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发行价格、锁定期等事项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2,000.00万元,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相关交易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传化化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传化化学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构成重组上市指: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
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
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传化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徐冠巨,本次交易完成后,传化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徐冠巨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最近 60 个月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或核准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华洋化工股东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传化化学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核准。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1、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2020年11月9日,传化化学已将标的资产过户给新安股份,新安股份已合法持有华洋化工100%的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置入资产已完成过户。
2、标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现金购买资产为华洋化工100%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二)验资情况
2020年11月10日,天健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00号)。截至2020年11月9日,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
(三)新增股份登记托管事宜的办理情况
2020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2、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
3、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0,331,753股,未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5、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11月23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10.06元/股。
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遵循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55元/股。
6、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999,994.15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4号)中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2亿元的要求。
7、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9,999,994.15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9,994,652.59元(其中承销费用6,900,000.00元、会计师费用2,216,981.13元、律师费用849,056.60元、股权登记费28,614.8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10,005,341.56元。
8、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
2020年11月30日9:00-12:00,簿记中心共收到15单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除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中,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光华9234捕鱼私募基金二期、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拿特11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备案程序。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关联 关系 | 锁定期(月)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数量(股) |
1 | 赵丰 | 其他 | 否 | 6 | 11.20 | 3,000 | 2,843,601 |
11.00 | 3,000 | ||||||
10.90 | 3,000 | ||||||
2 | 吴伟 | 其他 | 否 | 6 | 12.80 | 2,000 | 1,895,734 |
11.50 | 2,000 | ||||||
10.50 | 2,000 | ||||||
3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否 | 6 | 10.10 | 2,000 | - |
4 |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 | 否 | 6 | 13.00 | 2,000 | 1,895,734 |
5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否 | 6 | 11.00 | 2,000 | 3,791,469 |
10.63 | 4,000 | ||||||
10.11 | 6,000 | ||||||
6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证券 | 否 | 6 | 11.50 | 2,000 | 4,739,336 |
10.80 | 5,000 | ||||||
10.07 | 8,000 | ||||||
7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否 | 6 | 11.21 | 2,000 | 1,895,734 |
10.06 | 2,000 | ||||||
8 |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否 | 6 | 10.81 | 2,000 | 1,895,734 |
10.51 | 3,000 | ||||||
9 |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否 | 6 | 10.50 | 6,000 | - |
10 | 李松 | 其他 | 否 | 6 | 10.90 | 2,000 | 1,895,734 |
10.55 | 2,000 | ||||||
10.25 | 2,000 |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否 | 6 | 11.50 | 3,000 | 3,791,475 |
10.55 | 5,000 | ||||||
12 | 潘旭虹 | 其他 | 否 | 6 | 11.60 | 2,000 | 1,895,734 |
1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否 | 6 | 10.53 | 3,000 | - |
14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 | 否 | 6 | 10.88 | 2,000 | 1,895,734 |
15 |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 其他 | 否 | 6 | 10.88 | 2,000 | 1,895,734 |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别 | 关联 关系 | 锁定期(月)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获配数量(股) |
合计 | 50,000 | 30,331,753 |
(2)股份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55元/股,发行股数30,331,753股,募集资金总额319,999,994.15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月) |
1 |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2 | 潘旭虹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3 | 吴伟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5 | 赵丰 | 2,843,601 | 29,999,990.55 | 6 |
6 | 李松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7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8 |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9 |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895,734 | 19,999,993.70 | 6 |
10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739,336 | 49,999,994.80 | 6 |
1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3,791,469 | 39,999,997.95 | 6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791,475 | 40,000,061.25 | 6 |
合计 | 30,331,753 | 319,999,994.15 |
(3)缴款通知书发送及缴款情况
2020 年 12月 1 日,新安股份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获配发行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和《股份认购协议》。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投资者需要在 2020 年 12月 3 日 16:00 时前,补缴扣除申购定金外的全部认购款。截至 2020年 12月 3 日 16:00 时,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收到获配投资者的全部申购补缴款。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情况
(1)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城区白云路22号187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341808163A |
经营范围 |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潘旭虹
姓名 | 潘旭虹 |
通讯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金地自在城鹭影轩12幢2单元302室 |
身份证号码 | 33010219861106**** |
(3)吴伟
姓名 | 吴伟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溧阳市台港新村三区3幢2单元403室 |
身份证号码 | 32048119890725**** |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住所 |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704041011J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赵丰
姓名 | 赵丰 |
通讯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西16号院2号楼29号 |
身份证号码 | 41040219830928**** |
(6)李松
姓名 | 李松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555弄13号1120室 |
身份证号码 | 32091119850701**** |
(7)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 3F-612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谢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586822318P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8)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 |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一路8号5楼5D01室 |
法定代表人 | 徐毓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10529845155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9)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1066弄中邦晶座苑36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9350980619K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10)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5楼519室 |
法定代表人 | 董伯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109301374655W |
经营范围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25909986U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外汇买卖;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同业拆借。 |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夏理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点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备案核查及产品穿透情况
(1)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以13.0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在该价格上参与
本次申购的产品及其穿透结果为:
序号 |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
1-1 |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1-1-1 |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2 | 宁波泽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1 | 李广赞 |
1-2-2 | 肖咏 |
1-2-3 | 宁波千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潘旭虹
潘旭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潘旭虹以11.6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
(3)吴伟
吴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吴伟以12.8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11.21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
(5)赵丰
赵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赵丰以11.2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
(6)李松
李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李松以10.9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
(7)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10.88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在该价格上参与本次申购的产品及其穿透结果为:
序号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 | 朱友兰 |
1-2 | 谢红 |
1-3 | 王立峰 |
1-4 | 崔庸非 |
1-5 | 董乐 |
(8)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光华9234捕鱼私募基金二期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以10.88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在该价格上参与本次申购的产品及其穿透结果为:
序号 |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
1-1 | 倪玉萍 |
1-2 | 庄丽 |
(9)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拿特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81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在该价格上参与本次申购的产品及其穿透结果为:
序号 |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 | 臧书奴 |
1-2 | 赵杰 |
1-3 | 务川自治县共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1 | 务川自治县共济投资运营公司 |
1-4 | 任毅 |
1-5 | 李文 |
1-6 | 张敏 |
1-7 | 叶波 |
(10)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证券业协会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1.5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在该价格上参与本次申购的产品及其穿透结果为:
序号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 | 扬州保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序号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1 | Montego Bay Chinsees Investments Company Limited |
1-2-2 | 云雀 |
1-2-3 | 胡毅喆 |
1-2-4 | 扬州万德福机电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1.0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证券业协会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40号)。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11.50元/股的申购价格获配。
经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核查,本次最终获配的认购对象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6、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C2的普通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潘旭虹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3 | 吴伟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赵丰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6 | 李松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7 |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上海谦荣投资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上海拿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到账和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字[2020]563号),截至2020年12月3日16时止,中信证券共收到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项人民币319,999,994.15元。
2020年12月4日,中信证券将扣除财务顾问费和承销服务费后的上述认购
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0]第565号),截至2020年12月4日15时止,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9,999,994.15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9,994,652.59元(其中承销费用6,900,000.00元、会计师费用2,216,981.13元、律师费用849,056.60元、股权登记费28,614.8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10,005,341.56元,其中新增股本30,331,753.00元,资本公积279,673,588.56元。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0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331,753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818,432,386股。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股份发行登记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更。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相关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不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有关安排,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宜有待办理:
1、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文件的约定,向传化化学支付交易价款;
2、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对华洋化工在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协议的相关约定;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变更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事项。
本次重组上述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新安股份已合法持有华洋化工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已经到账;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该等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向晓娟 唐 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