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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40.87万元及律师费5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对剩余未归还本金计提50%损失,减少当期利润1,013.6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浙01执680号之一。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日,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云南南磷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磷国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安一化工)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具体详见2017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2018年6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南磷国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424.50万元(自2017年1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止,此后以欠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至本息付清日止)。2、南磷国贸赔偿公司律师代理费等50万元。3、公司就安一化工提供的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南磷国贸及安一化工未按该判决执行,故公司向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8月25日、2019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将南磷国贸、安一化工名下位于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园区设备作价为人民币2,912.80万元交付抵债给本公司所有。对于剩余未归还本金2,027.20万元(2019年4月收到南磷国贸60万元还款)及利息等,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对南磷国贸另行追偿。上述抵押设备主要为2015年新建的年产5万吨草甘膦生产设备,2015年12月账面净值为11,324.22万元。经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201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其评估价值为5,201.43万元。

三、本次执行结果对公司利润影响

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对剩余未归还本金计提50%损失,将减少当期利润1013.60万元(已在同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中计提)。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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