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则,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照规定时间执行,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2019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