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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孚:中德证券关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对中孚实业持续督导期间为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德证券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刘萍、潘登
联系电话010-5902 6826、010-5902 693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95
注册资本196,122.4057万
注册地址巩义市新华路31号
主要办公地址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联系人杨萍
联系电话0371-6456 90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8年2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中孚实业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2018年2月8日-2019年12月31日,下同),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中孚实业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中孚实业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2)信息披露情况;(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6)经营状况。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5、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就中孚实业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中孚实业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期间,中孚实业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证券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能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资料,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中孚实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中孚实业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孚实业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孚实业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孚实业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中孚实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期间,中孚实业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继续对中孚实业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近年来,公司除通过银行融资、发行公司债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方式筹集资金外,还通过融资租赁等非银融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使得公司资产负债率、控股股东质押率、财务费用均较高;此外,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较大,公司面临短期偿债压力和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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