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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202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的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经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在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通知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一并送达董监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未经决议或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产生异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或对本公司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到问询函后,应立即开展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予以回复;公司根据回复情况,如发生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上述情况时,必要情况下,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交易发生前将该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根据该交易的金额确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等;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三)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经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财务、企划、营销等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报告总经理。

(三) 分、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分、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 就任分、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分、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个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分、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分、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分、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告的责任。

(五)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需要对上述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将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记过直至除名。

第四十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导致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泄露的,公司将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记过直至除名。

第六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应立即向董事会、总经理做报告,在获得董事会或总经理许可后,可报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书面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业务单位。

第七章 信息披露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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