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059号
关于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董事杨子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子平,时任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2019年12月7日,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圣亚或公司)时任董事杨子平披露增持计划公告称,拟于该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3%到10%,即增持不低于3,864,000股,不超过12,880,000股。2020年5月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杨子平于2020年3月26日在二级市场买入334,122股公司股份,约占总股本的0.26%,成交金额约1,293.34万元。另经核实,2020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杨子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且违规的股票数量与交易金额均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 条、第3.1.7条等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杨子平上述违规增持日期与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的窗口期仅相差一天。2020年5月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股份,杨子平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据此,对上述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子平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