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调查和了解,我们仔细审阅公司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接受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毛崴先生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了支持公司经营,2021年2月9日,公司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毛崴先生签订了《财务资助协议》,毛崴先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500万元,借款期限180天,财务资助费年利率为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35%。公司无需对上述财务资助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且可以根据实际经营和资金情况提前还款或者向毛崴先生申请展期。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董事兼总经理毛崴先生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目的是支持公司的经营,此项财务资助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福利、支付动物饵料款、水电费等运营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本次提供的财务资助无需公司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该项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借款利率参考了市场利率水平;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时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屈哲锋、李双燕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