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等有关资料,并就相关事项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和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就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执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2、本次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宇、杨一川、沈维涛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