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承诺人对公司进行部分补偿暨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辕信息”)业绩补偿责任人余弓卜、成海林本次先行对公司进行部分股份补偿基于《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向公司履行了部分补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其本次业绩补偿方案及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事项。但其2人仍需继续向公司进行补偿直至履行完毕全部补偿责任。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采取分批次办理的方式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相关决议,并基于激励对象余弓卜、成海林目前所持股份实际流通状态,对35,1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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