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对《关于子公司泰豪军工拟与泰豪汉唐母基金设立军品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就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军工”)与泰豪汉唐新兴产业母基金(济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合资公司事项事先与全体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公司新设合资公司主要基于泰豪军工新中标的军方型号研制项目落地需要,加大研发投入和新建相关科研生产设施以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及后续产品的批量生产交付,降低公司资金投入风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各方出资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储一昀 夏清 王晋勇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