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盘活资产存量;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形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本次资产支持票据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融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以部分资产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将增强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推动本次债券的顺利发行。
本次提供反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提供反担保的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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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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