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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榕泰: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月1日 原列报金额累积影响金额2022年1月1日 调整后列报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24,691.35835,386.96860,078.31
递延所得税负债366,629.52815,936.251,182,565.77
未分配利润-1,902,471,578.3219,450.71-1,902,452,127.61

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的调整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累积影响金额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46,197.49755,120.01801,317.50
递延所得税负债118,499.52730,470.49848,970.01
未分配利润-2,647,920,340.2524,649.52-2,647,895,690.73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2022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的调整如下: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2年度
变更前累积影响金额变更后
所得税费用-403,784.30-5,198.81-408,983.11
净利润-745,310,317.525,198.81-745,305,118.71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除上述变动项目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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