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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3-027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3号),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900,09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3,564,291.24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325,377.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6,238,913.7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2月14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0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确保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募集资金项目“高端精密微创手术器械生产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华手术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手术器械”)提供借款不超过20,872.59万元,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

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华医疗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3)。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新华手术器械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

新华手术器

新华手术器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999009791510666高端精密微创手术器械生产扩建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新华手术器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华手术器械有限公司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99009791510666,截至2023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精密微创手术器械生产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斌、欧阳志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

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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