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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科技:关于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张家利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2

上证公监函〔2022〕0120号

关于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家利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家利,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2年7月22日、8月2日,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科技或公司)披露监事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相关更正公告称,时任监事张家利配偶袁江萍于 2021 年 10月 13日至 2022 年4月29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累计买入股数162,100股,买入金额1,441,480元,累计卖出股数179,400股,卖出金额1,691,806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张家利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张家利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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