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工作中,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在2021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情况及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预计,是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亦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进行了分项表决,关联董事均按要求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石 瑛:
李建新:
潘 青: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