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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电科技”)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13,254,429.65美元加工费和迟延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对本案涉及的加工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电科技就其与芯动技术公司、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亨通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案件编号:(2021)苏02民初22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长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力

2、被告一:芯动技术公司(INNOSILICON TECHNOLOGY LTD)

住所:萨摩亚,阿皮亚,海滩路NPF大楼一层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er,Ground Floor NPF Building,BeachRoad,Apia,Samoa)

法定代表人:肖文君

3、被告二: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14幢1-5层1号法定代表人:敖济康

4、被告三: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D605-610室法定代表人:敖海

5、被告四:亨通电子有限公司(Smart Server Electronics Limited)住所:G/F 257 TAL NAM ST SHAM SHUI PO KLN,Hong Kong法定代表人:肖文君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年开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定作人,委托原告作为承揽人提供芯片封装加工服务,交易模式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被告二、被告三通过邮件方式下订单或工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封装加工后按被告要求发货及开具发票;在2018年3月前,被告要求原告把相应发票开具给被告一,在2018年3月后,被告要求原告把此后对应的发票开具给被告四。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一、被告四开具发票总额16,113,211.68美元,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被告一共计付款2,858,782.03 美元,尚有13,254,429.65美元款项未支付。根据原告和被告一签署的加工合同约定,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迟延支付加工费的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共计13,254,429.65美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8年7月25日前共计271,220.65美元,2018年7月26日后至2019年8月19日,以13,254,429.65美元为基数,按两倍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以13,254,429.65美元为基数,按两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对本案涉及的加工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故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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