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长电集成电路(绍兴)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长电集成电路(绍兴)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与长电绍兴发生厂房设备租赁、委托开发等关联交易8,000万元,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交易类别采用实际成本合理加成或参照市场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价格为定价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利益,未损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要求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长电集成电路(绍兴)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石 瑛:
李建新:
潘 青: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