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星科金朋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了解情况,现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事前认可声明:
1、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符合公司对星科金朋新加坡工厂经营策略的调整,有利于盘活资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本次认缴出资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星科金朋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石 瑛:
李建新:
潘 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