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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公司业务经营的外汇风险,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美元对韩元、美

元对人民币的套期保值及利率互换等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要求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以具体

业务事项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绝不开展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

的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金额必须具体业务事项所需财务

收支的金额相匹配,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外汇业务项目及预测的

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法律实体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严禁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公司所在地国家相关

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八条 所属境内外子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所在国外汇监管要

求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上报公司总部资金处审核,公司首席财务长审批。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代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人,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首席财务长负责审批总部资金处及子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风险监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第十一条 所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保值业务,应由其财务部门编制业务计

划申请,经子公司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总裁)批准,报总部资金处审核,由公司首席财务长按照其权限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交易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交易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不含10%)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30%由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董事会授权公司首席财务长审批。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总部资金处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经办部门,负责公司

总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审核、日常业务操作监管。第十五条 财务处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外汇套期外汇业务。必须做到手续

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处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办法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 资金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外汇汇率、利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利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 资金处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汇率、利率的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首席财务长批准后实施;

(三) 资金处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

合同并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四) 资金处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 内部审计处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

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六) 公司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

务协作部门,负责准确及时提供与未来外汇收支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任何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资金处应按照公司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处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

对方案, 并及时上报公司首席财务长、首席执行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资金处应保证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方案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

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年度累

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资金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金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公司应根据法规文件的调整及业务的实际需要,由董事会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确保管理办法能够符合法规文件要求、适应实际运作及风险控制的需要。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及总部资金处负责解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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