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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拟以实物资产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同华评报字(2022)第031446号

共壹册第壹册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目录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8月26日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北京汇亚大厦28层邮编:100073电话:010-68090001传真:010-68090099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i

目录

声明 ...... 1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4

二、评估目的 ......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8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8

七、评估方法 ...... 12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 12

(二)评估方法简介 ......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5

九、评估假设 ...... 16

十、评估结论 ...... 1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8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9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20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ii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2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中同华评报字(2022)第031446号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行为所涉及的废水及化水处理设备类、构筑物类等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行为所涉及的废水及化水处理设备类、构筑物类等资产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拟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包括废水及化水处理设备类、构筑物类等资产。

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30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112,942.9114,060.351,117.448.63
其中:建(构)筑物类24,522.555,405.01882.4619.51
设备类38,420.368,655.34234.982.79
资产总计412,942.9114,060.351,117.448.63

本评估结论为包含增值税价值。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同华评报字(2022)第031446号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行为所涉及的水处理系统设备、构筑物类等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均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22318862K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法定代表人:吴彬

成立日期:2000年7月27日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5,378.887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钢铁冶炼、轧制、加工、销售;煤焦油、粗苯、氨溶液(含氨大于10%)、煤气生产、销售;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医用氧生产、销售;压缩、液化气体(氧气、氮气、氩气)的生产及销售(在许可证有限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黑色金属材料、冶金炉料、冶金设备及产品(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除外)、建筑材料、空气中分离出来的气体的销售、焦炭及煤焦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机械加工、金属制品及钢铁冶炼、轧制、加工的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出租;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及专用机车修理;汽车维护;货运信息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咨询服务;内部铁路专用线大、中修及扩建工程、场站(站台)等物流辅助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工程。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简介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成立于2000年7月,是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2002年8月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581)。八一钢铁长期致力于钢铁冶炼、轧制、加工及销售,是新疆产业链最长、产能和技术装备水平最高、产品品种最全的钢铁企业,产品覆盖中厚板、热轧薄板、冷轧板、镀锌板、彩色涂层板、型材、优特钢、棒材、线材以及金属制品等多个品种,产品规格2000多个。2021年,八一钢铁在自治区重点工程中的钢材占比达到86%。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与经济行为相关的企业、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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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部门及行业协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根据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理部《关于常态化开展专业化整合项目跟踪的联络函》(公司治理函2022第11号)、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八一钢铁、宝武水务专业化资产整合工作启动会备忘录》(2022年5月19日),八一钢铁以相关废水、化水处理业务资产实物增资入股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八一钢铁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行为所涉及的废水及化水处理设备类、构筑物类等资产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是八一钢铁申报的拟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包括废水及化水处理设备类、构筑物类等资产。具体评估范围仅以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内容为准。资产类型和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129,429,132.06
其中:建(构)筑物类45,225,489.56
设备类84,203,642.50
资产总计129,429,132.06

(一)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申报的资产范围一致。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情况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包括:建(构)筑物类、设备类资产,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八一钢铁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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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主要生产能力本次被评估资产主要分为两部分资产,化水区域及废水处理区域。化水区域包括5座化水站,废水处理区域包括1个集中污水处理站,1个焦化污水处理站(含污水泵站)、1个焦化生化处理站和1个冷轧废水处理站。主要参数如下:

所属区域工作范围生产能力主要参数原料
化水老区一期化水站250m?/h二氧化硅小于20ug/L、电导率<0.20us/cm工业水、中水
老区二期化水站350m?/h工业水、中水
OY炉化水站250m?/h二氧化硅小于20ug/L、电导率<0.20us/cm工业水、软水
新区一期化水站250m?/h二氧化硅小于20ug/L、电导率<0.20us/cm工业水、中水
新区二期化水站250m?/h工业水、中水
废水处理集中污水处理站2500m?/h预处理出水:CODc≤30mg/l氨氮≤5mg/l;回用水:CODc≤30mg/l氯离子≤250mg/l软水:≤0.03mmol/L八钢厂区生产、生活排水
焦化污水站450m?/h预处理出水:CODc≤60mg/l氨氮≤5mg/l焦化分厂生化站排水
焦化生化站150m?/h出水:CODc≤150mg/l氨氮≤25mg/l焦化分厂蒸氨废水
冷轧废水站60~65m?/h出水:CODc≤150mg/l氨氮≤10mg/l冷轧分厂排水

2、主要资产的类型及运行状况如下:

(1)建(构)筑物类构筑物类主要包括电缆沟、道路、预沉池、回收水池、废水池、蓄水池、调节池、沉砂池、滤池等共计32项。至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测发现各资产日常维护较好,基础基本稳定,无基础不均匀沉陷,总体使用情况较好。管道沟槽类主要电气管网、暖通管网等共计

项,至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测发现总体使用情况较好。

(2)设备类资产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废水及化水处理相关设备类,合计1,081台/套,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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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滤装置及系统、加药装置及系统、反渗透装置及系统等设备。至评估基准日,现场勘测发现各资产日常维护较好,资产均正常使用中。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采用资产现状利用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资产现状利用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生产要素,仍按其现行用途在原地继续使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2年4月30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为实现经济行为的需要确定的。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理部《关于常态化开展专业化整合项目跟踪的联络函》(公司治理函2022第11号);

2.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八一钢铁、宝武水务专业化资产整合工作启动会备忘录》(2022年5月19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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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9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

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1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2001);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2005);

1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2016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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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4日);

1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6.《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7.《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8.《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

1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2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2021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22.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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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3.《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四)权属依据

1.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2.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资料;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2022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4月的工程造价信息;

8.市场询价资料;

9.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其他依据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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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一钢铁与中同华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资产所处市场环境、资产本身的经济技术状态,确定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选择理由如下:

成本法是从再取得资产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即通过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来估算其价值。被评估资产为原地续用,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广泛、容易获得,其各种贬值也可以通过对资产的现场勘查进行分析估算,所以具备成本法评估的条件。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来估算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由于被评估资产不存在活跃的二手交易市场,无法获取交易案例进行量化差异对比分析。因此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从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的价值。被评估资产多为单项资产,不具备独立获益能力,无法对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预测,因此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因此,本次评估采用了成本法。

(二)评估方法简介

1.建构筑物

对委估的构筑物及管道沟槽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为: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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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置全价的确定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1)建安工程造价评估人员根据被评估建构筑物的具体特点和所取得的相关资料,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方法确定建安工程费。①预决算调整法: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建构筑物,以其竣工决算中的工程量为基础,依照当地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按评估基准日的人工、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调整计算出被评估建构筑物的建安工程费。主要计算公式为:

建安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②类比法:通过调查了解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选择近期与被评估建筑物相类似的建构筑物进行类比分析,以其建安工程造价为基础,通过调整差异,测算出被评估建构筑物的建安工程造价。

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委估建筑的建安不含税造价。

(2)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费等,依据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计算。

(3)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耗用资金的利息或机会成本,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按照建造期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其他费用(含税)】×贷款利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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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期×1/22)成新率的确定本次评估构筑物成新率的确定,参照不同结构的构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结合构筑物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构筑物的尚可使用年限。成新率根据建构筑物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2.机器设备根据评估目的和被评估设备的特点,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A.机器设备1)重置全价的确定重置全价=购置价+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1)购置价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查阅《2022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

(2)运杂费设备运杂费主要包括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用等,一般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若设备费中已含运杂费则不再重复计算。

(3)安调费、基础费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费率计取安调费用,对无需安调设备以及设备费中已含安调费的则不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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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基础的设备,在与房屋建筑物核算不重复前提下,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考虑一定的基础费率。

(4)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费等,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基础为设备的购置价、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之和。

(5)资金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按建设期内均匀性投入计取。其构成项目均按含税计算。

2)成新率的确定

主要设备采用综合成新率,一般设备采用年限成新率确定。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

勘察成新率:评估人员根据企业填写的《设备调查表》,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对设备成新率进行打分评定。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辅导产权持有单位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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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通过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产权持有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和编制初步评估报告阶段项目组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审核确认项目组成员提交的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编制初步评估报告。

(四)评估报告内审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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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假设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3.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并未考虑各项资产各自的最佳利用;4.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产权持有单位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6.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条件下得出,当出现与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八一钢铁拟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30日,委估资产账面价值合计12,942.91万元,评估价值合计14,060.35万元(含税),增值率8.63%。具体

详见下列

汇总

表:

资产评

汇总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BC=B-AD=C/A×100
固定资产112,942.9114,060.351,117.448.63
其中:建(构)筑物类24,522.555,405.01882.4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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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38,420.368,655.34234.982.79
资产总计412,942.9114,060.351,117.448.63

估增减

原因:

1.构筑物类

估增

原因是由于委估构筑物建成

时间较

早,

估基准日的人工费

、材料

、机械

费较

建造日均有所增

,造成

估增

2.设备类评估增值原因为部分设备购置时间较早,设备原始建造安装成本相对较低,近年设备生产成本及建造安装过程中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均有所增长;另外,委估设备类资产企业账面值为不含税价值,本次评估值为含税价值,综合导致评估增值。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原地续用、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3.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4.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所评估构筑物类资产的外貌进行了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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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察看了构筑物内部情况和使用情况,但并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测试;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

5.本评估结论为包含增值税价值。

6.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

资产

数量

根据原

估方法

对资产

额进

行相

应调

整;

(2)当

资产

价格

化、且

对资产评

生明

影响时,委托人

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重新确定

评估价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使用范围: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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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日期2022年8月26日。(以下无正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曹保桂)

资产评估师:(林敏)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有关经济行为文件

1.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理部《关于常态化开展专业化整合项目跟踪的联络函》(公司治理函2022第11号);

2.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八一钢铁、宝武水务专业化资产整合工作启动会备忘录》(2022年5月19日)。附件二: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附件三: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附件四: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附件五: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附件六: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附件七: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附件八:

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九: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我们对贵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行为所涉及的水处理系统设备、构筑物类等资产市场价值,以2022年4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1.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3.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4.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5.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6.评估结论合理。

7.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曹保桂)

资产评估师:(林敏)

2022年8月26日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日期:2022年8月26日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北京汇亚大厦28层邮编:100073电话:010-68090001传真:010-68090099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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