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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00年07月18日 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1年06月30日 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02年11月29日 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03年04月22日 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03年08月28日 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03年12月28日 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04年11月30日 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05年5月26日 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06年6月2日 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08年6月30日 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09年4月24日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09年9月11日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2年9月12日 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4年4月25日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4年9月26日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5年4月29日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6年4月28日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7年5月17日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8年1月16日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8年4月3日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备案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1

第三节 董事会 ...... 23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6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8

第六节 董事会秘书 ...... 28

第六章 党委 ...... 30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八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会议事规则 ...... 35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 ...... 3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 ...... 41

第一节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 42

第二节 公司对外担保 ...... 42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四章 附则 ...... 4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1条 为维护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0)]145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顺工贸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等四家单位共同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号码为91650000722318862K),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77号文核准,于2002年8月1日利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向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以上网定价配售方式成功发行了1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38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139号《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1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于2002年8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NJIANG BAYI IRON & STEEL CO.,LTD.

1.4条 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政编码:830022。

1.5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3,289.787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变更的,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并就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1.6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期满前可依据法律规

定的程序申请续展。

1.7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8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9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0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1.11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

2.1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提高产品附加值,利用行业龙头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新疆经济的繁荣,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把公司建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股份制企业。

2.2条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钢铁冶炼、轧制、加工、销售;煤焦油、粗苯、氨溶液(含氨大于10%)、煤气生产、销售;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医用氧生产、销售;压缩、液化气体(氧气、氮气、氩气)的生产及销售(在许可证有限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黑色金属材料、冶金炉料、冶金设备及产品(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除外)、建筑材料、空气中分离出来的气体的销售、焦炭及煤焦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机械加工、金属制品及钢铁冶炼、轧制、加工的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出租;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及专用机车修理;汽车维护;货运信息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咨询服务;内部铁路专用线大、中修及扩建工程、场站(站台)等物流辅助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工程。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1.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1.2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3.1.3条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3.1.4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认购股份数量(万股)为:

发起人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认购股份占比(%)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9,488.90净资产2000062825,667.78591.859
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1,000.00现金20000707650.0002.326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现金20000718650.0002.326
新疆华顺工贸有限公司1,000.00现金20000706650.0002.3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公司500.00现金20000706325.0001.163
合 计42,988.90--27,942.785100.000
股东名称股份数额占比(%)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76,678.926450.02
其他流通股股东76,610.860649.98
合 计153,289.7870100.00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3.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2.3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2.4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3.1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3.2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3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3.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4.1.1条 公司的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4.1.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权益的股东。

4.1.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1.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1.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1.9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1.10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4.2.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11.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根据本章程3.2.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2.2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2.4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公司办公楼二楼、三楼会议室及其他地点(以会议通知为准)。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4.2.5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4.3.1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3.2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3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3.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3.6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4.4.1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4.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4.3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不含会议召开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不含会议召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4.4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除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4.5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4.6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4.5.1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5.2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4.5.3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5.4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5.5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5.6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5.7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4.5.8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4.5.9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5.10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5.11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4.5.12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5.13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4.5.14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5.15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5.16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5.17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4.6.1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6.2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6.3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根据本章程3.2.3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6.4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6.5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一)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前主动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四)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4.6.6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6.7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6.8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个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他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要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自愿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投票。

4.6.9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6.10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6.11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6.12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6.13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6.14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6.15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6.16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4.6.17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4.6.18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6.19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4.6.20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5.1.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5.1.2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5.1.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法建议;

(六)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七)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八)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九)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1.5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5.1.6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也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予以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序: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5.1.7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1.8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1.9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5.1.10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11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5.2.1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2.2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5.2.3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2.4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公司股东大会赋予的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五)对关联交易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应当由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5.2.5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提名、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5.2.6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5.2.7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2.8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2.9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5.2.10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5.2.11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5.2.12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2.13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董事会

5.3.1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3.2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5.3.3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3人,其中1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5.3.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需要办理的事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拟订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十八)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5.3.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3.6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所披露之公开信息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确保所披露信息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就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体制改革、重大规章制度制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5.3.7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宜的决策权限如下所示: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押等)、衍生金融工具(敞口风险)及委托理财事项;

(二)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详见本章程第十一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

(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含)以下的股权性投资;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没有同时达到下列标准的,即3000万元(不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上决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5.3.8条 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由董事会组织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授权总经理拟定,经董事会讨论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5.3.9条 公司年度投资方案由经理班子拟定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5.3.10条 公司年度投资方案应载明:项目名称、投资额度、用款安排、实施时间、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单位、项目的预期效果等。

5.3.11条 公司收购、兼并、参(控)股、租赁、托管、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活动,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秘书处会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前期事项协调,在调查研究、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研究决定,重大资产购并、资产出售行为董事会应当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3.12条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投资项目时,必须事先组织人员考察、论证,征求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会审。

5.3.13条 董事会在安排讨论研究公司投资项目时,需听取项目建议人或单位的汇报,项目建议人或单位必须向董事会提交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及投资收益测算报告。

5.3.14条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公司投资项目时,与会董事必须充分发表意见,作到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

5.3.15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5.3.16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3.17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3.18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5.4.1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4.3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包括传真、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5.4.4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5.4.5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4.6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这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5.4.7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记名表决书应当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保存。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5.4.8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明确(或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4.9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5.4.10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5.4.11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5.4.12 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股票上市规则》中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5.5.1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5.5.2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5.3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5.5.4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5.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5.5.6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5.7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节 董事会秘书

5.6.1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的,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5.6.2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本章程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5.6.3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6.4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提交和保管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

(十一)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6.5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经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报送相关资料,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5.6.6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5.6.7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5.6.8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5.6.9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5.6.10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党委

6.1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6.2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1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7.2条 本章程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5.1.4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5.1.5条(三)、(五)、(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7.3条 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7.4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5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7.6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经理职权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抓好生产经营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生产,协调好生产单位之间、工序之间、生产单位和公司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确保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抓好安全生产,防止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抓好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推进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强化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的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六)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活动,组织解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抓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及新上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超前研究和论证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八)抓好公司的内部管理工作,拟订公司相关管理与考核制度;

(九)参与公司体制整体功能、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工作程序的建设;

(十)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制订合理的人才招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及相应的激励机制;

(十二)建立有效的考核、考评体系,确保公司用人机制的健康运转;

(十三)组织指挥内部管理工作的规划、实施、落实、检查,包括:生产技术部人事部等部门涉及的具体事务;

(十四)完成其他任务。

以上各项事务由副经理协助经理共同完成。

以上各项事务经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由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各项重大事项,各部(室)、各下属生产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7.7条 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员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7.8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经理工作细则列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9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7.10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保密和勤勉的义务。

7.11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7.12条 公司建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7.13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8.1.1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员工代表担任。公司员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8.1.2条 监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8.1.3条 本章程5.1.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8.1.4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8.1.5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8.1.6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8.1.7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8.1.8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1.9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8.2.1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8.2.2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2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8.2.3条 首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先由公司筹委会协商后由各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8.2.4条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8.2.5条 监事会应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股东的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2.6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相关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一)监督、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提出对关联交易进行完善、补充、纠正的意见;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2.7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8.2.8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监事会议事规则

8.3.1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表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经上述书面委托程序,视作该监事出席;监事未能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8.3.2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8.3.3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8.3.4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一人一票,平等地享有选举监事会主席等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8.3.5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可以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每一名监事的表决意见。监事的书面记名表决书应当与监事会会议记录一并保存。

8.3.6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

8.4.1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以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8.4.2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4.3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9.1.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9.1.2条 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9.1.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1.4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9.1.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9.1.6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1.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时,可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股票价格情况,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董事会当年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座谈、电话、邮件等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公司利润分配及经营问题。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9.2.1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9.2.2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9.3.1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9.3.2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9.3.3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9.3.4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9.3.5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10.1.1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1.2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10.1.3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10.1.4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

10.1.5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

10.1.6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10.1.7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10.2.1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1.1.1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1.1.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1.1.3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1.1.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11.1.5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1.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1.1.7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11.2.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1.2.2条 公司有本章程10.2.1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2.3条 公司因本章程10.2.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1.2.4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1.2.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1.2.6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1.2.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11.2.8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1.2.9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10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

第一节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12.1.1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节 公司对外担保

12.2.1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2.2.2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2.2.3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根据年度报告披露的要求,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13.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13.2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13.3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3.4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14.1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4.2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4.3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4.4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标注外,其余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4.5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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