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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钢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0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承诺完成进展情况及控股股东申请变更部分承诺事项完成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变更承诺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部分承诺事项完成期限,未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未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卫红: 邱四平: 张新吉:

2018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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