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华院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现占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决;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议题起草,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各位监事送达。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一日前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做出说明并取得全体监事一致认可后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议案及与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三)会议议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会议议题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监事会

会议议题由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提出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后决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订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及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就公司拟订的财务管理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七)对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受委托的监事仅可受一人委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可以在视频及电话中表决,会议记录人应进行相应视频拍摄或录音,该监事在视频及电话中的表决即视为有效表决。如无法视频、电话参加并表决的,或视频、电话表决无法录音、录像的,相应监事应将其表决意见在该次监事会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邮寄会议决议签字页等形式向会议主持人及董事会秘书送达;此种情况视为其参加会议并参与表决。

第七章 表决及决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监事会会议表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应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并进行现场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可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书写并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九章 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中投反对票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并投反对票的监事,不免除责任。

第十章 公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监事会所议事项非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要求须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该决议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可免于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