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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0年度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以及公司的经营特点,在拓展主营业务时需要充足资金用于发展的现状。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的分红政策,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和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规定,有力的回报了全体股东,所以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一致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针对公司财务内控管理存在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问题,董事会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了纠正。目前,公司已收回该风险投资的所有本金并收到了相应的投资利息,未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同时,公司董

事会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整改,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加强内控制度执行力。我们同意公司作出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拥有高素质的业务团队,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确保公司审计的独立性,准确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司 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在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并有利于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此次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环境、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九、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认真地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和独立意见说明如下:

精达股份及子公司2020年度存在被持股5%以上的股东铜陵精达铜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上述拆出款虽已全部收到并收取利息,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决策流程。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3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凌运良 杨立东 郑联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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