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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文化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4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65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0起一审判决;30起二审判决;7起达成和解协议。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 涉案金额:10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443,291.32元,一审判决金额411,687.94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0起二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1,989,780.46元,二审判决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479,448.89 元,案件受理费25,010.75 元;7起和解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1,794,383.86元,一审判决金额合计1,022,958.38元,二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合计金额892,529.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19年12月13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10份《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30份《民事判决书》和7份《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显示,中院对10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高院对30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7名原告与公司等相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郑艳艳等10名自然人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443,291.3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10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对周美玲诉讼案件,因其所主张的购买股票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大于买入,故应认定该项投资行为与公司所实施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周美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周美玲负担。

2、对郑艳艳等9人诉公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403,276.94元。

(2)案件受理费公司合计负担8,411.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案件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淑云等30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1,989,780.46 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479,448.89 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0.75 元,由公司及相关方负担。

三、和解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等7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1,794,383.86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022,958.38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各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

1、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892,529.24元。

2、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司合计负担9,173.00 元。

四、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1606号-1615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1169号-1170号、(2019)浙民终1212号、(2019)浙民终1215号-1216号、(2019)浙民终1224号-1225号、(2019)浙民终1236号-1237号、(2019)浙民终1240号-1241号、(2019)浙民终1263号、(2019)浙民终1265号-1266号、(2019)浙民终1291号、(2019)浙民终1315号-1316号、(2019)浙民终1328号、(2019)浙民终1361号-1362号、(2019)浙民终1401号-1408号、(2019)浙民终1478号-1479号。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民终1257号、(2019)浙民终1264号、(2019)浙民终1329号、(2019)浙民终1363号-1366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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