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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和审慎研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计提坏账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二、关于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明环保/交易标的)的参股股东有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昇科技)拟将所持天明环保25%股权转让给杭州信雅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拟转让对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信雅达三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宁波三金)拟放弃同等条件下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认购权。因电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过去12个月内,电子公司与本公司发生过一笔关联交易:电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办公楼租赁费用25,389.31元。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员及关联公司之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

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波三金放弃同等条件下天明环保股权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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