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阅徐静、罗大春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本人认为:徐静、罗大春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聘任岗位职责的需要。
独立董事:胡卫升 李春涛 管炳春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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