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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德来、刘志坚:

2019年5月24日至27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向其关联方珠海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支付2亿元,该笔资金实际为代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企业珠海广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至2019年12月23日公司才解除以上资金占用行为。该笔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人为中珠医疗时任总裁许德来和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许德来、刘志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许德来、刘志坚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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