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证券法》第九十条新增了关于股东权利征集主体、征集方式的有关内容,据此对《公司章程》原第七十九条进行相应修改。
2、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现拟进行相应修改,补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表述。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