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收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事项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土地收储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双才 肖冬光 兰 霞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