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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白干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法规、指引文件,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重大并购、资产重组等计划;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重大并购、资产重组等计划; (十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和经办人,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也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河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除上述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

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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