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2019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公司在修改章程的同时,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同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以下简称“征集人”)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