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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缘药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3月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七条 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14年3月施行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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