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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8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除2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0年12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9名激励对象授予1,247.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洪茂椿

倪龙腾

叶小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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