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就原告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诉被告江西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卓新、
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武宁县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各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尚未届满,不排除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向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列为被告,并将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列为第三人(简称“本案”)。本案案由是“公司决议纠纷”,案号是“(2020)赣 0423 民初 702 号”。修水巨通、刘典平及武宁天力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江西巨通2013年9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并确定江西巨通依该决议形成的章程不成立;(二)判决江西巨通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撤销依据2013年9月5日《股东会决议》及章程进行的相关工商登记;(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西巨通承担。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厦门钨业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0-40)中予以披露。
二、 本案的一审审理情况及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及“(2020)赣042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修水巨通、刘典平、武宁天力负担。
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宁县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20年12月9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
2. 武宁县法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20)赣042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