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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相应调

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就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和亏损合同的判断三个问题进行了明确。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处理。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并根据准则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对外销售时,因下属基建矿井均未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产出产品数量较少,且无法准确归集收入对应的成本,因此不进行追溯调整。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公司根据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公司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公司对于直接存入上级财务公司的资金,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根据规定,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并根据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本公司不涉及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因此不需要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过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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