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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方;

? 涉案的金额:24,470.41万元人民币(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下属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曲露天煤业”)涉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河曲露天煤业的相关材料。

现将本案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审理机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被告一: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黄河大街146号;

被告二:山西山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9层;被告三: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旧县露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旧县乡范家梁村;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55号;

第三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称,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成投标联合体参与河曲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并中标,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2月,联合体与被告一签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河曲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原告已就《总承包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截至起诉时,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总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243,904,128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107,448,367.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11,187,12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时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时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河曲2×350MW低热值煤发电工程EPC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7、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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