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6 股票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69号债券代码:150902 债券简称:18SMGJY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付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9日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至11月30日发行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SMGJY1,债券代码:150902。
3、发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和品种: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20.00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8]846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公司不行使利息递延支付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
8.10%。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
10、起息日:2018年11月29日。
11、付息日:每年的11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挂牌转让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8.10%。
3、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8日。
4、付息日:2019年11月2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SMGJY1”(150902)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8SMGJY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1.0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债券发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
联系人:钟晓强
邮编:030016
电话:0351-4645546
传真:0351-4645846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李欣
邮编:100033
电话:010-66538711
传真:010-66538411
(三)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人:王迪彬联系电话:(021)3887 4800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